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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委会评议重点提案办理的办法
 
信息来源:雁江区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10-1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新途径,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提案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协常委会评议承办单位办理政协重点提案,在区政协主席会领导下进行,区政协提案委负责评议的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审查提出,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涉及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的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年度重点提案承办单位。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政协有关提案办理工作文件精神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承办机构的情况,以及按规定的要求、程序、时限答复提案的情况。
(三)采纳和落实重点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提案办理为契机,推进单位和部门工作的情况。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开展调查研究、与提案者协商沟通的情况,以及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
第六条   评议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议步骤
被评议单位向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参会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被评议单位关于年度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后,按照评议内容无记名填写《资阳市雁江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表》,综合评议结果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八条  评议结果及成果运用。
评议结果送被评议单位,报区委、区政府。评议结果为“一般”或“差”的,该单位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不得评为先进,提案办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案人员不得评为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九条  整改反馈
评议结果为“一般”或“差”的提案办理单位,要根据区政协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整改,并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或说明意见书面送区政协提案委。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由区政协提案委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政协常委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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