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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雁江区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10-1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成资同城化创新发展先行区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协职能,促进提案工作开展。
第五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实效和服务水平,力求实际效果。
第六条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提出提案审查情况报告。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或委员不满意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促进落实。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反馈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培训,开展提案工作研究。
第九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签。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提案工作。在区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凡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小组、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或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
(二)提案选题应准确,应注重调查研究,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和委员视察、调研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内容确有提案价值的,可改写成提案。
(四)提案应当按以下规范要求书写: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数原则上控制在2000字以内;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全体会议期间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除发起人签名列于首位外,发起组召集人应签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经本单位领导审议通过,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内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由大会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程序以及纪检监察调查处理、行政复议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荐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提案未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并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区委、区政府。对时间性强的重大提案,可作为紧急提案,送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对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并向主席会议提出督办建议,推动重要提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办理。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的建议案、提案,最迟要在六个月内办结,并作出认真负责的书面答复。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
(三)办理答复文件应直接寄提案人,对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注明签发领导,标明办理结果符号,末尾打印出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将办理答复文件和《征询委员对提案办理的意见表》一并寄送提案者,办理答复文件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党群部门的提案,办理答复文件同时抄送区委督查室(目标办);政府部门的提案,办理答复文件同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各承办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提案、提案答复意见和办理图片资料,并按文书档案要求立卷归档。
(四)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及本系统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应由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部门研究办理,不得将提案转交提案者办理。
(六)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注重提案办理协商,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做到办前、办中、办后“三沟通”,共同研究提案的落实措施。
(七)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应予重视,提案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承办单位应由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专人办理。对建议案的办理结果,要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内容属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政协有关部门的,均由其办公室负责办理。办理答复前,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系,征求意见,及时予以办理答复,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复函后,应如实填写《征询委员对提案办理的意见表》,并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和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扬。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要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度末应对该年度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重点提案承办单位政协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收集整理好的提案办理文件资料、图片资料和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党群部门的同时抄送区委督查室(目标办),政府部门的同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件、委员的反馈意见表、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图片等,按规定整理好移交区政协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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