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二十条加入“特殊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内容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6-16 【字体: 来源:主站阅读次数:90303

    民盟资阳市雁江区委反映,“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但取证困难一直是家庭暴力犯罪当中存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被发现,目前主要的做法是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很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没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缺乏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若施暴者否认有暴力行为,受害人很难举证。

    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在特殊条件下,受害方向法院提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申请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被告应当承担不能证明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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