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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政协委员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安岳县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1-2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协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素质要求和行为规范,更好地发挥县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作用,特别是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素质提升和充分履职,加快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代表性广、结构合理、履职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委员队伍,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规定,结合安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委员权利

   第二条  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届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县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坚决执行政协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四)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与协商讨论我县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对我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六)有了解所在界别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相关工作情况的权利;

  (七)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九)在受到县政协劝辞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三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恪守宪法、法律,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和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协商意识、创新意识,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增强服务发展的能力;

  (四)积极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六)发挥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多做雪中送炭、扶贫济困,春风化雨、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全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七)积极参与委员“五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参与提交1件提案,反映1条社情民意,参加1次调研视察,参与1次民主监督,办1件实事好事;

  (八)遵纪守法,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九)珍惜自身荣誉,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不得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不得在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及时向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络委员会告知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等情况。

 

第四章  委员服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一)建立健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引导委员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贯彻落实谈心谈话、联系委员等制度,听取意见建议,回应关切、交换看法、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三)组织开展机关讲堂、委员培训、委员读书等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协商本领。

  (四)积极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界别,利用自身影响力主动发声,宣传阐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纪法规以及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

  (五)坚持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职创造良好条件,畅通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意见诉求表达渠道。

  (六)做好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专题学习考察、界别协商、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合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七)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  县政协及各参加单位要切实维护委员合法权益,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一)邀请委员列席县政协常委会;

  (二)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调研、视察吸纳一定数量委员参加;

  (三)定期召开知情明政情况通报会;

  (四)建立委员约见有关方面领导“直通车”制度;

  (五)对情况特殊、生活困难的委员实施重点关爱慰问;

  (六)对委员履职环境进行调研评估,积极解决影响委员履职的瓶颈问题。

   第六条  做好联系委员工作。坚持和完善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

   第七条  加强委员培训。根据政协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委员培训制度,采取学习会、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开展各级各类培训,确保届内至少集中轮训一遍。

   第八条  组织委员参加学习活动。为全体委员征订《四川政协报》,定期在委员微信群、QQ群、工作群分享学习资料,用好学习交流载体,建好联系沟通平台。组织委员参加“书香政协”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委员养成勤于读书的好习惯,形成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推动委员活动经常化。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邀请联系界别的委员参加本专委组织的协商议政、调研视察、联谊交友等活动。各委员活动组要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确保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

   第十条  保障活动经费。县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当年委员活动经费的标准,活动经费的报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十一条  对委员实行年度履职考核。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的履职情况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给予表扬。

  (一)开展评选优秀委员活动,每年评选1次;

  (二)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次;

  (三)委员被评为优秀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2次及以上获得单项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多次受到表扬,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委员,向县委提出优先提拔使用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违纪违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分为谈话提醒、批评警示、劝其辞退、责令辞退、撤销委员资格五种形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予以谈话提醒:

  (一)未经批准1次或连续2次请假未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二)未经批准1次或连续2次请假未参加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组织的活动的;

  (三)连续两个年度内未提交一件提案的;

  (四)其他情形,经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予以谈话提醒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协分管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予以批评警示:

  (一)拒不参加谈话,或者经谈话仍未改正的;

  (二)本届内未经批准累计2次未参加县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组织的调研、视察、协商、专题座谈会及有关议政活动的;

  (三)本届内连续3年未提交提案的;

  (四)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情形,经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予以批评警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辞去委员:  

  (一)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不再具有界别代表性的;

  (三)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经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劝其辞去委员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一)委员个人言行严重影响县政协形象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届内连续4年未提交提案的;

  (六)届内累计2个年度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八)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九)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责令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四)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五)本届内累计3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七)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经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认为应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二十条  退出程序:  

   政协委员辞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分别由本人和县委相关部门提出,征求县政协党组意见,并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县政协委联委负责将县政协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委员暂停履职:

   县政协委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须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协委联委共同协商。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应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  

  (二)应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党外分工,根据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商县政协提出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建议,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协委联委负责将县政协主席会议的决定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片区工作委员会和界别活动组。  

  (三)暂停履行职责期间,不通知其参加政协的一切履职活动。  

  (四)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经查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党内党外分工,商县政协提出恢复履行委员职责建议,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协委联委负责将主席会议的决定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片区工作委员会和界别活动组。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受到批评警示以上惩戒的,换届时县政协委联委将向县委有关部门建议不再继续提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故去世,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受到劝其辞退、责令辞退、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或辞职的,由县政协委联委及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员服务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县政协委联委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委员的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委员活动组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的基础平台,负责组织所联系的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做好组织和服务、管理工作;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综合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安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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